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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知道的外贸三大骗局

发布时间:2017-03-07 10:5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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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也算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的外贸人,曾经也是刚入行的菜鸟,并且曾经也想过仗剑走天涯,但是也有的被客户虐的满身伤,因为很多客户是来行骗的,在外贸行业的骗局,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家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可以见招拆招。


外贸三大骗局


骗局一、结算骗局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


        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骗局二、合作骗局


        合同骗局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1. 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2. 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3. 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4. 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骗局三、信用证骗局


        在信用证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的实现与否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 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要防止被骗也很简单,在每次交易前做到以下几点就行了:


        1、上网搜索对方公司的信息,公司存在了多少年,公司网站存在了多少年。


        2、客户和你谈的时候是否 ‘ Too good to be true’ 如果是,往往事情不是那么简单。


        3、在没收到全款前绝不放B/L。


        4、太过复杂的的付款方式往往要注意。


        5、做事要冷静,越想接单,越容易掉进陷阱。


        6、不要因为是欧美客户,就放松警惕,欧美也有骗子,尼日利亚也有正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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