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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事件货主货代最关心的8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17 09:56 作者:admin


韩进事件发生后,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外贸企业、货代企业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收集了专业人士给出的解答,快来看看吧!

1、问:我们是货代公司,承揽了一批货,签发了货代提单给托运人,但是货物由韩进实际承运,现船、货被扣留在韩国港口,我们该怎么办?


答:虽然,货主(托运人)持有贵司提单,理论上有以“提货不能”或“推定货物灭失”为由向货代公司索赔货值损失,但是,“提货不能”也可能是暂时的,“推定货物灭失”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变数,毕竟因船东破产扣货而并非货物失踪等,货物暂不存在实质性的灭失。因此,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利益并非必然对立的,货主凭借以货代单向货代公司置换的船东单向扣船扣货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如保证金置换货物等)甚至是更为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不赞同货主在被扣货时不作个案分析的向货代公司索赔,同时,货代公司不能采取逃避态度与货主对抗,应引导货主寻求更佳的解决方案,也避免了自己承担被诉风险。

2、问:我们是货代公司,为了避免票结的不便,缴纳了10万美金押金至韩进,现在我司要求其退还,而被拒绝,我们该怎么办?此外,我们还有海运费未向韩进支付。

答:贵司应就其尽早对船公司提起诉讼、查封,毕竟船公司资产相对较多,货代公司对船公司提起诉讼并参加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此外,已发生的海运费也暂停向韩进支付。

3、问:我们是工厂,向A船东订舱但提到的吉柜是韩进的集装箱,二程船是韩进的船,现也被扣货,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是A船东基于与韩进的某种合作而使用了集装箱、船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因贵司订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为A船东而非韩进,A船东应当与扣发方积极协商处理,否则将承担交货不能的违约责任。

4、问:我们向韩进订了舱,提了吉柜,因韩进破产,我们欲还空柜至深圳某堆场而被收了2300元/40’GP的押金,且空柜却被拒收,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集装箱体积大,在其未装载货物时往往存放于固定的堆场并且须专门的吊机卸柜,如不能进场,极可能产生拖车押夜费、空置费。贵司应联系、书面催告韩进,若韩进未能及时解决,从减损扩大的角度,贵司可以在利弊权衡后考虑将集装箱变卖提存或者暂留置该集装箱至保管费较为低廉的港区外的堆场。

5、问:我们是货代公司,代货主向韩进垫付了海运费,但是客户听说韩进破产了,都不前来领取提单,我们该怎么办?

答:代委托人订舱、补料、对单、垫付运费、领取提单等均属于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概括性授权下办理的常规的委托事项。垫付运费也是委托人与承运人约定的必然支出,贵司代垫该费用也是领取提单、完成委托事项所需,并无不妥。虽然委托人无法提取货物,但是,贵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对此并无过错,且交付货物也非贵司的合同义务。因此,贵司可以起诉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垫费用。

6、问:我们是工厂,向货代公司订舱托运了货物,货代公司签发提单(HB/L),走了韩进的船,但是货到港了仍提不到货物,谁应承担责任?我们如何索赔?

答:在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中,识别承运人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提单的签发形式。既然货代公司签发了自身提单,便应当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虽然无法交货缘于船东破产,但是船东破产事件为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并非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依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因此,若该货代公司无法在六十日内交付货物,贵司可以提起诉讼。

7、问:我们是工厂,货走韩进的船被港口扣货,工厂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港口放货?

答:实践中,该申请属于强制放货类型,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优点是较为便捷、快速,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通过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司法途径,不失为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尤其在在港口无权留置或者留置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贵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意义十分重大。

8、问:我们是工厂,因韩进破产导致货柜被扣,港口在放货时,要求缴纳保证金,可有法律依据?

答:所谓保证金,实际上是作为留置货物的替代,最终仍然作为清偿港口债权的款项,只不过该清偿行为并不是对主债权的直接清偿,而是对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下丧失的优先顺位利益的补偿,最终发生了清偿实际债务的效果。如果港口要求贵司缴纳保证金才允许贵司提取货物,则贵司缴纳保证金后,在贵司与港口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贵司以保证金担保赔偿港口因失去对货物的占有、丧失留置权导致的其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从保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考察,该保证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贵司可以考虑与港口协商以缴纳保证金方式提货。


给货主/货代的紧急应对建议


 1、对尚未装上韩进船舶、集装箱的货物,应取消订舱并全面停止装船操作,立即通知船公司、船代、场站、港口等方取消订舱并停止装船,之后可以采取向其他船公司重新订舱、退关重报等一系列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订舱时应确保承运人、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均与韩进海运无关。  

 2、对于已装船但尚未抵达目的港,处于海上“漂泊”状态的货物,需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只要实际承运船舶属于韩进海运,无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是否为韩进海运,则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货主和货代方面须密切关注船舶、货物动态,并根据情况积极应对。   

 3、对于提单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而实际承运船舶属于其他船公司的情形,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相对略低,但亦应密切关注货物动态。   
 
4、第三方船公司承运的装载于韩进海运所拥有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亦应当密切关注。    

5、对于在目的港以外其他港口卸离船舶的货物,应尽快办理转船转运。货物未抵达目的港而被卸离船舶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货物原本便需要转运但因韩进原因无法完成转运,也包括韩进自行将货物卸至第三港,或船舶在中途挂靠的港口遭到扣押等情形。由于韩进海运的正常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且前景不明朗,为防止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高额费用,以及丢失、没收等风险,我们建议货主/货代积极联系有关船公司、船代、港口等方面,全力尽快安排转船运至目的港,或尝试安排异地清关提货等措施。   
 
6、对已卸至目的港的货物,应寻求各种途径尽速办理提货。由于韩进海运存在欠付各港口经营人费用的情况,因此,港口方为弥补相关损失,有可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方法,要求提货方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后方可提货。尽管此种扣留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是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避免长期无法提货及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损失,我们建议货主积极与港方沟通,尝试支付相关保证金等费用,寻求快速提取货物的机会,但应妥善保留协商及支付有关保证金等费用的单据、支付凭证等。
    
7、如果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无辜被扣,而这种扣押又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货主可以尝试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要求解除对货物的扣押/留置,并提取货物。    
8、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签发了货代提单的货代公司,法律身份已经从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无船承运人,其承担着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法律责任。因此,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公司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货物动态,并及时联系转船转运,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至目的港。否则,货代公司将面临货主索赔的可能。


给订舱代理的应对建议


1、立即停止接受承运人为韩进海运,或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与韩进有关的订舱,并协助货方中止装船操作,避免后续产生更多的新争议。   
 
2、如果订舱代理向韩进海运缴纳过保证金,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追讨并进行债权登记。   

3、订舱代理对韩进海运的应付款项考虑暂时中止,待局面明朗后再行协商。四、保险理赔建议    对于办理了货物海运保险的货主,在无法提货的情况下,建议通知保险公司,并尝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当然,能否会顺利得到理赔取决于承保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债权人应对方案

1、符合扣船条件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对韩进海运的船舶进行扣押,从而获得比一般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被扣押的船舶必须为韩进海运所有或其光船租赁的船舶,国外则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需咨询当地律师。   

2、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为债权登记时间,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在韩国进行债权登记,寻求获得赔偿的机会。

上述法律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风险防范十条


1、已订舱但未放舱者,改订他船即可;

2、已提吉但未做柜者,返空改订他船即可,但还柜可能因码头拒收而受阻;

3、已做柜但未还重,拆柜重装改订他船即可;

4、已还重但未报关,直接退场可能遇阻,须设法退场或改订他船换柜内装;

5、已报关但未装船,退关可能遇阻,如盐田港于8月31日已限制退关,须设法处理;

6、已到中转港,设法更改下一程运输方式或者承运人,如原定由韩进内陆中转的,改为货主或货代自行安排;

7、已抵达目的港者,务必第一时间清关、提货;

8、切勿使用其他船东向韩进租来的集装箱,否则存在依旧被扣的风险;

9、切勿配载CKYHE联盟里韩进的船,如K-LINE,EMC, COSCO, YML;

10、货主与货代公司之间尽早确定提单形式或领取提单,以确定承运人的身份、责任主体,争取货主与货代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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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用户580206
    2017-04-10 19:29:23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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